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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防非知识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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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时间:2022-06-14 10:13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证券期货警示宣传力度,增强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上海樱桃视频app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9010)积极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

 

场外配资基本业务模式及常用套路
一、什么是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的意思就是融资融券以外的股票配资公司,公开借钱给客户炒股。一般来说,配资公司会根据资金额和配资期限,来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和管理费。同时,客户还要把股票和保证金交给配资公司来作为担保,同时,还要保护配资公司的利益设定平仓线。
二、场外配资的基本业务模式
      场外配资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配资公司将自有资金和从市场募集来的资金通过平台借给投资者,实现投资者的杠杆交易。配资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收取利息。为了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配资公司实时监控客户账户资金情况,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当客户资金到达预警线,配资公司会通知客户自行减仓或补保证金,一旦客户资金触及平仓线,配资公司有权立即平仓。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极高,常常达10倍以上,远远高于场内配资(融资融券)1倍的杠杆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间,也远远高于场内配资的6%至9%。
三、场外配资公司招揽客户的常用套路
      场外配资公司通过电话营销、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软件、邮箱群****、财经网站广告页、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向普通投资者介绍配资业务。为迅速吸引关注,****展业务,场外配资的宣传五花八门,“低门槛、10倍杠杆、配资资金秒到账”,“充值则免息再送红包”等等,还有的配资公司违规做起了“配资+个股推荐”业务,极具煽动性和诱惑力。
      “代理”搞“杠杆”非法场外配资设骗局
      近年来,非法场外配资死灰复燃。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的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今年,海口市公安局接到全国各地群众多次电话报案称,其通过海南某配资平台投资理财,该公司网站和类似“HOMS系统”的APP出现无法进入,客户人员也无法联系,该公司涉嫌以场外配资为名实施诈骗,受害群众散布全国各地,投入金额不等。
四、投资者应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1、风险极高。一般来讲,配资公司为了“拉客”避而不谈高杠杆风险,实际上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被放大了好多倍,一旦市场下跌幅度较大,就会让参与高杠杆配资的投资者瞬间爆仓,亏的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配资债务。
      2、账户安全性无保障。投资者账户由投资者和配资公司共同掌握,由于配资公司并非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合法机构,没有内控、风控和外部监督,因而游离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属于非法领域。一旦配资公司萌生贪念,就可能铤而走险,卷款潜逃。
高风险的场外配资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明显不匹配,投资者应当牢记前些年场外配资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的教训,对形形色色的宣传保持清醒,坚持余钱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如确有融资需求,可通过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活动杠杆高、风险大,多有不实宣传,请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提醒广大投资者: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诈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现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进行举报。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及典型案例
一、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通过微信、博客以及QQ等互联网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投资者李某在上网时,随意浏览博客,看到一个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表了大量财经类点评,包括股评和荐股类文章,并在文章中大量提及“潜力黑马”“重大借壳机会”“即将大涨”等诱导性词语,并且在该博客的评论区内,有匿名回复进行煽动,使用“股神”“大师”“高手”“已经赚了不少”之类的表述。投资者李某遂通过博客中提及的QQ号码与博主联系,并在数千元缴纳会员费后,得到博主的VIP荐股服务。但没想到在购买后却持续下跌,想找博主退回会员费时却****现已被对方QQ拉黑,无法联系。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布大盘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财经大V”的形象,诱骗投资者加入微信群或QQ群,以缴纳会员费、开通VIP权限费等名义,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收取费用,而这些所谓的“专家”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不可轻信免费荐股、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证券节目和广告,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
      此外,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或电话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
(二)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二:李某是一名投资者,在某网站看到宣传有一款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李某便拨打网站上的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小姐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软件的炒股业绩,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还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但不久,李某****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夸大宣传软件的荐股能力,骗取高额的服务费。
监管部门提醒: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以销售炒股课程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三:投资者张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号码的来电,对方自称是“XX资讯公司”的业务经理,声称公司是一家集证券资讯、课程直播、投资者教育于一体的在线投资者教育平台,宣称公司有炒股培训课程,通过课程可以学到各种炒股技术和战法,许多学员在听过该课程后都有不同程度的获利,但要缴纳360元、3600元不等的听课费。张某听后,认为自己不懂炒股,有人指导能快速挣钱,因此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加入公司建立的QQ群。QQ群中有所谓的老师讲课,也会定期不定期的推荐股票。但张某根据其建议购买股票均造成了损失,多次电话要求公司退款未果。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以销售炒股培训课程为名,实际上以推荐股票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监管部门提醒:不论销售的是培训课程还是交易技巧,只要向投资者推荐了股票或提供了股票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四)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四: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保证。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钱财。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以代客理财、坐庄操盘、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五:投资者王某接到某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的证券投资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了与该公司的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其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是连续下跌,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王某为此亏损达数万元。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监管部门提醒:“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根据规定,即使是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也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
(六)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六: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对于主动上门电话、来访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七)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维权收费”等名义进行多次行骗。
      案例七:于某3个月前交了5000元会费,成为了某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3个月来,于某所购买的由该公司“高老师”推荐的股票均处于亏损被套的状态,于某非常气愤。一日,于某接到该公司售后回访的电话,于某将股票亏损情况进行了投诉,电话那头的回访人员称公司所推荐的股票都是涨停股票,对于某亏损的情况一定会彻查清楚,给于某一个说法。两天后,于某接到自称为“白总监”的电话,称高某违反公司规定已经被开除,为了弥补于某的损失,公司以优惠的价格将于某升级为高级会员,只要再缴纳8000元就能享受到38868元高级会员的待遇,由其亲自指导炒股,保证能获取50%以上的收益。为了挽回之前的损失,于某又给该公司汇去了8000元,原本以为可以挽回亏损,可是“白总监”却一直没有给他推荐任何股票,电话也没人接听了。于某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一骗再骗,掉进了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陷阱。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仍然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造成股票亏损越来越大。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现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应保留好证据,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高度警惕所谓股市“杀猪盘”风险
      近一个时期,个别上市公司股票又上演所谓“杀猪盘”。不法团伙为大额出货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股市“杀猪盘”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一、不要轻信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也不要相信通过音视频、“晒单”等方式间接荐股的信息。这些不明身份人员“热心”荐股必有所图,居心不良。
      二、不要听从“老师”之类人员的指令跟风操作。通过微信群****、直播喊单(喊麦)等烘托抢买气氛,要求“统一听指令”“大家一起买”“XX时点全仓杀入”“能买多少买多少”“买后****交易截图”等,很可能是“杀猪盘”,一定不要参与。
      三、不要轻信所谓“维权机构”“维权人士”能够帮忙追回损失,小心二次上当受骗。
      请广大投资者认清合法业务与非法活动,不要相信任何无合法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合法的荐股服务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严格的业务规范,要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承诺收益。投资者可在证监会官网首页“监管对象”或“合法机构名录”栏目查询合法机构名录。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慎重投资,看住自己的钱财,勿因一念之差、一时之迷而追悔莫及。****现上当受骗,请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提醒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互联网运营机构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对涉及股市“杀猪盘”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实施非法活动。

 

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近期,伴随着区块链技术宣传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境内有死灰复燃迹象,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严重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布的《关于防范代币****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辖内各金融管理部门、网络电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ICO及变相ICO持续保持监管高压,综合运用现场约谈、行政调查、封停网站、刑事立案等手段予以打击。
      在此,樱桃视频app严重警告开展相关活动的在京机构及人员,不得宣传推广有关虚拟货币项目或平台,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销售或交易,不得向投资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业务,不得从事或代理从事境内外虚拟货币****行交易活动,辖内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买卖提供服务。
      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应保持理性,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有所抬头。这类非法活动的特点如下: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一是要擦亮眼睛,验明正身。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投资者应当到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首页“监管对象”下查询“合法机构名录”,核实其公司是否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或“证券公司名录”中。(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jg/hfjgml/xqhfjgml/)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均通过公司专用账户收款,对于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警惕。同时要注意识别汇款账号,不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对方转账,否则无法核查汇款去向。
      三是要加强防范,不要参加其他非法投资活动。近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网络直播间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贵金属、邮币卡或境外期货、场外期权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危害极大。
      四是要理性投资,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不要抱有“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幻想,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否则一旦上当受骗,便会****现对方已经失联,而不法分子流窜作案,即使报案也很难找到涉案人员,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五是要合理维权,理性反映自己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警惕以“投资者教育”为名的非法荐股活动
      近期,打着“投资者教育”旗号的非法荐股活动增多,表面看是普及理财知识、传授炒股技法,实际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迷惑性、欺骗性很强。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课程,课程包含讲解股票知识、分析预测行情、传授炒股技术、推荐股票及指导买卖点等内容,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价格高的课程有“老师”提供荐股服务,通过直播等方式“手把手指导”。实际情况是,这些“投资者教育”机构及其包装的“老师”根本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能力,多是按照编好的话术欺骗投资者,诱导投资者购买课程、按指导操作,当投资者亏损后,又有专门的话术诱骗其继续交费升级课程。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投资者购买“投资者教育”课程后,让投资者下载其炒股软件,在软件中开户并转入炒股资金,按“老师”的指导操作,但充值容易提现难,投资者很难拿回本金。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黑嘴“专家”莫轻信小心荐股有套路
      目前,不少财经频道都会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股票投资节目,邀请证券分析专家和观众交流股票投资技巧和经验,提醒投资者规避防范市场风险。股票投资节目本应是投资者教育的沃土,而证券咨询行业的个别不法分子,却利用投资者的信赖,推荐、炒作自己预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后,自己在高位套现离场,从而使盲目跟风投资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知识。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朱某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面对电视前的众多投资者,朱某不进行正面的投资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当。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朱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一些中小投资者对电视节目专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一开盘,便听从朱某建议跟风进场。朱某则在电视栏目公开荐股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纵A股多只股票,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同时朱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朱某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余元的罚款。
      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专家的意见可以借鉴参考,但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特别是对那些通过电视、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荐个股、预测点位、预估涨停板等情况,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活动风险警示
      近年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非法荐股”已大幅减少,但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增多。主要表现为:个人或机构在网络直播平台开通直播房间,成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师”自居,号称拥有资深投资背景、神奇实战业绩,以“分享炒股技巧”“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等吸引眼球,利用“高手指导”“大佬看盘”“名家谈股”等名目宣传诱导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平台虚拟币或礼品,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各种项目让投资者持续缴费。此类直播荐股是一种新的招术,诱惑力强,播主头衔多变、身份隐秘,投资者往往难以识破。
      上述机构和个人经常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微博、股吧、抖音等打广告、聚人气,预留直播地址,向直播平台引流;投资者被诱导后,通常演变为签订指导炒股协议、投资咨询合同,并收取高额咨询费或指导费,甚至约定高比例收益分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直播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直播平台上的播主有偿提供荐股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述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请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同时提醒各网络直播平台,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从事任何直播荐股活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为无资格机构和个人从事直播荐股提供便利。

 

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一审判决 8被告人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400万的罚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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